裁决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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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6-08-28 07:31

  本裁决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令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景象之一的,本裁决为结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自本发布之日起颠末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湖南鑫洲建建粉饰工程无限公司于本裁决墨客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领取申请人姜飞2025年8月工资4000元。向有管辖权的提告状讼;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之内,过期未告状的,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姜飞诉被申请人湖南鑫洲建建粉饰工程无限公司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曾经审理终结。联系德律风。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嘉雨469号一楼。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施行。向长沙市中级申请撤销本裁决。因通过其他体例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令文书,现依法予以通知布告送达芙劳人仲案字[2026]第22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如不服本结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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