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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主管部分在审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路途工程的初步设计的详细计划时应当寻求哪些部分的定见?


来源:开云全站登录    发布时间:2024-03-09 23:27:50

  依据《深圳市城市路途办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1号)第九条,市规划主管部分在审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路途工程的初步设计的详细计划时,应当寻求路途主管部分、公安交管部分以及依附于城市路途的各种管线、杆线设备办理单位的定见。路途主管部分、公安交管部分以及各相关的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定见。

  路途主管部分在拟定城市路途改造、大修工程设计计划时,应当契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当寻求公安交管部分以及依附于城市路途的各种管线、杆线设备办理单位的定见。公安交管部分以及各有关单位理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定见。

市规划主管部分在审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路途工程的初步设计的详细计划时应当寻求哪些部分的定见?

  依据《深圳市城市路途办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1号)第九条,市规划主管部分在审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路途工程的初步设计的详细计划时,应当寻求路途主管部分、公安交管部分以及依附于城市路途的各种管线、杆线设备办理单位的定见。路途主管部分、公安交管部分以及各相关的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定见。

  路途主管部分在拟定城市路途改造、大修工程设计计划时,应当契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当寻求公安交管部分以及依附于城市路途的各种管线、杆线设备办理单位的定见。公安交管部分以及各有关单位理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定见。